高青縣【誰執法誰普法】系列普法宣傳活動第四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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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我縣“誰執法誰普法”工作主體責任,營造“八五”普法的強大聲勢,深入推進全社會法治宣傳教育各項工作,為加快推進“五區建設”、深入做好“三篇文章”,打造美麗富裕、品質活力、幸福和諧的黃河明珠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礎,特開展“誰執法誰普法”系列普法宣傳活動。本期由高青縣婦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的九大亮點進行解讀。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經過修訂,新法由過去的9章61條增至10章86條,針對當前結婚生育、財產分配、人身權利等領域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問題作出了積極回應。 亮點一:生育手術須經婦女本人同意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明確提出,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醫療機構施行生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婦女本人同意;在婦女與其家屬或者關系人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尊重婦女本人意愿。 亮點二:拓寬性騷擾維權渠道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性騷擾的概念進行了界定。第二十三條明確指出,禁止違背婦女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書面告知處理結果。受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此外,針對校園和職場里的性騷擾,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明確了學校和用人單位防范、制止性騷擾的職責,進一步降低性騷擾的發生幾率,拓寬了婦女維權途徑。第二十五條則詳細列舉了八條措施來指導用人單位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亮點三:首次明確住宿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對住宿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進行規范,要求其應當及時準確登記住宿人員信息,健全住宿服務規章制度,加強安全保障措施;發現可能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亮點四:媒體有義務客觀適度報道涉婦女事件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媒體報道涉及婦女事件應當客觀、適度,不得通過夸大事實、過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婦女的人格權益。 亮點五:人身安全保護令再“升級” 此次《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明確加強了婚戀交友關系中的婦女權益保障、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第二十九條提出,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亮點六:限制生育不得作為聘用條件 新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明確表示了對職場性別歧視問題的干預態度,并根據近些年用人單位在招錄過程中容易發生的性別歧視行為,將其歸結為五大類,便于用人單位、求職者和勞動者的理解。 亮點七:不得因產假降低女職工工資福利待遇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明確用人單位對女職工的生育保障義務,要求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等。 亮點八:婚姻登記機關應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鼓勵男女雙方在婚前進行醫學檢查,以保障對對方身體健康的知情權,在知己知彼的情況下作出締結婚姻的意思表示,避免后續產生相關問題。 亮點九:女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共同記名權 在財產權利方面,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條對男女權利平等作出進一步規定,增加了女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要求記載其姓名等權利。第六十七條明確了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的調查取證權,有效解決了婚姻關系中弱勢一方舉證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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